常州市金坛区西岗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0/1/3 9:31:21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4831
常州市金坛区西岗中学章程
( 审核稿)
(2016年12月 第七届第三次全体教职大会工审议通过)
序言
西岗中学诞生于1941年,原名“自醒中学”,是新四军为培养抗战和革命事业有政治觉悟、有文化的革命人才而创办的一所学校,学校于1958年重建,更名为西岗中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常州市金坛区西岗中学,英文表述为jintan xigang junior school;住所地址为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西岗39号,邮政编码为213242;官方网址为 。
第三条 本校由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金坛区西岗、唐王区域内对口小学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即学校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得到舒展,个性特长得到张扬,发展潜能得到激发,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的建设者。
第六条 办学理念:“教学生三年、想着学生三十年”,即学校教育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学校办学的质量标准。办学目标:“自醒的精神、自觉的行为、自强的品质”。办学思路:“规范、自主、和谐发展”。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身心健康、举止文明、特长彰显。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
第九条 校风“求实、开拓”;学风“勤奋、进取”;教风“严谨、奉献”。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全教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团支部和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信息,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三)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的决策。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理好财,严格制度,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
(六)团支部。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实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三全育人”的德育管理。
学校针对农村初中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的德育指导思想,坚定不移的把加强每个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着力塑造学生的健全人格,培养新型人才。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实施志愿者工程,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以班级为基本建设单位,完善团队组织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加强对学生干部的 “执勤”培训,做到目的、计划、评价、激励并行,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 通过自主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制定社团发展目标、现状分析、制定对策、组织实施、评价总结等进行自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学年课程计划,凸显七、八年级西唐革命斗争史、璀璨的三星文化特色,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室统一领导。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导处、科研室、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通过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组织考试,做好教学质量的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的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设施,尤其是现代化设施的合理使用。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簿本的征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围绕新课程和新课改,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分年级逐步在全校推广实施“大体育活动课”,有计划地教导学生学会两项体锻、健身、运动技能,开展体育常识的普及性教育,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学会欣赏体育。组织开展好体育课外活动,办好各类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安全、整洁。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午会课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年级组长及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设“二周二节”,丰富学校艺术、科技教育。“二周”:读书周,在全校开展阅读竞赛、交流、展示活动,营造大阅读氛围,创设大阅读环境;社会实践周,开展学军、学工、户外考察等活动。“二节”:科技艺术节,开展校内、校际相关活动;体育节,围绕本校田径、篮球传统体育项目,举办校运动会,开展相关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体现大体育思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教研室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主课题的开题、实施和结题,负责学校其他课题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推广。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并落实相关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学生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团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八)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市区校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享有申诉权。
(十三)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退协具体负责。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六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金坛区教育局财务中心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西岗村委、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组织实施,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金坛区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金坛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定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以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金坛区西岗中学校长室。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将随着学校发展情况逐步修订完善。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自区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